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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1-04-19   来源: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东北大学章程》、《东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在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称学院)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院,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二人及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作用、情节、过错的严重程度及影响程度,按共同违纪分别予以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情节明显轻微,且认错态度良好的;

(二)违纪后主动向学院报告,如实承认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主动终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恐吓、诽谤、侮辱、诬陷或实施报复的;

(二)违纪后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

(三)违纪后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的;

(四)制造障碍,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妨碍取证的;

(五)违纪造成损失或伤害,拒绝赔偿损失或承担相关费用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受处分的;

(七)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九)受纪律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  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期限离校。

第十三条  因违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经济损失,违纪者应当赔偿;因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组织名誉损害的,违纪者应当赔礼道歉;因违纪行为造成的校园环境等的破坏,违纪者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危害后果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危害和影响较轻,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主办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的,视情节、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泄露国家秘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危害和影响较轻,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视情节、造成后果的程度及个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视情节、造成后果的程度及个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不足5天的,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以上不足10天的,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以上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  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  策划或唆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策划或唆使他人打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策划或唆使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或各类管制器具等伤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先动手打人者,参照本款1、 2、  3项相应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者

1.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招引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提供伪证者

在学校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斗殴并作伪证的,加重处分。

(六)提供器械者

1.  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提供刀、匕首或其他各类管制器具等凶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九)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考试(含考查、测验、竞赛等,下同)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考试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按《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试行)》和东北大学相关规定处理;

(二)代替校外人员参加任何类别的考试(如高考、国家四六级等语言类考试、公务员考试、各类资格认证考试、其他高校的期末考试等)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前向他人泄露考试试题或答案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考前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私自篡改原始考试成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用直接从网络下载的论文或文章,或通过其他形式获取的他人的论文或文章,充当以论文、文章等形式的课程作业或结课作业的,视情节及查重率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或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或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或工具的,为赌博放风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为首者、提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吸毒、贩毒、制毒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容留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乱写、乱画各类非法文字、图像,阅览、收听、收看、传播、复制、贩卖各类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涂写、勾画非法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阅览各类非法书刊,收看或收听各类非法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阅览各类暴恐书刊,收看或收听各类暴恐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贩卖各类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传播、复制各类暴恐书刊和暴恐音像制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有损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及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酗酒后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二)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或引诱、介绍、胁迫、容留卖淫、嫖娼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污损或破坏学校各类文物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故意损坏或污损学校馆藏图书、资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馆、宿舍内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他妨碍他人学习、工作、生活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使用音响器材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休息,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影响校园学习生活秩序行为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  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  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校园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  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他参与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7.  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便以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学生团体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  成立其他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组织各类对学生有害的宣讲、讲座、培训等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  假冒校内教学活动或学生活动的名义,违规占用、借用校内教室等场所,组织营利性培训、讲座等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此类活动造成他人经济等方面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  扰乱宿舍、教学场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浴池等公共场所秩序,或私自占用宿舍、教学场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浴池等的各类公共设施,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2.  在寝室、教学场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进行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侵犯他人隐私的网络直播等活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3.  在校内或实习地打麻将的,为他人打麻将提供场所或工具的,为打麻将放风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打麻将的为首者、提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住宿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  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或擅自夜不归宿,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校外住宿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留宿犯罪嫌疑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  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教学管理相关规定,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  集中学习、面授的学生,未经批准,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未经批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2天以上不足4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未经批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4天以上不足两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经批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2周以上的,根据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2.  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人师傅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闯入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办公室、实验室、工作场所等,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且不听劝阻,给正常办公造成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其它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及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宿舍存放各类大功率用电器(功率在1000瓦以上)、电热器具(电炉子、热得快、电热毯、电吹风等)、能产生明火的器具或物品(酒精炉、煤气炉等)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使用各类大功率用电器(功率在1000瓦以上)、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热得快、电热毯、电吹风等)、能产生明火的器具或物品(酒精炉、煤气炉等)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寝室内存放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教学场馆内吸烟,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内焚烧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或堵塞消防通道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破坏、损毁消防逃生门、消防逃生窗等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无火情情况下触发报警装置或谎报火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寝室内存放各类有毒有害物品,如有毒化学品、强酸(碱)类物品、放射性物品、致癌性物品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各类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武士刀等)、仿真枪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寝室内存放其他各类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如体积较大的用电设备(冰箱、洗衣机、跑步机等)、自行车、大型健身器械等,或大量堆放纸壳箱、废旧书籍、空塑料瓶、空玻璃瓶等,且拒绝清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寝室内不遵守安全使用规范使用各类物品,或不遵守“人走断电”要求,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私自改动、破坏学校电器、网络等装备,或私自改动、牵拉、破坏学校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在宿舍内从事任何经营类活动,或存放任何用于经营的物品,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有其他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及影响校园安全行为的,参照本条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或打侮辱性、歧视性条幅标语,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中,不听从指挥,不遵守各类安全提示等,存在各类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火灾、地震、疫情等突发情况下,不听从工作人员指挥和安排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等查阅、下载、传播、复制、贩卖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登陆各类非法网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各类网络上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攻击单位、个人的计算机、各类网络系统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或从事各类危害计算机及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非法获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或盗用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利用互联网或各类移动通讯网络等从事各类传销、诈骗等活动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  初次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数额较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初次偷窃,作案数额较大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多次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偷窃自行车、手机、电脑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  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7.  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  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项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2.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项的有关规定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3.  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抢夺、抢劫公私财物者

1.  一般性抢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抢夺、抢劫公私财物过程中主动终止,未继续实施抢夺、抢劫者,可以酌情减轻一级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售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传销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的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工商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商的,视其性质、获利情况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侵害学校权益,有损学校利益或声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的声誉或利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个人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资料上擅自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以学校、学院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以学校、学院或学生组织等名义,或擅自使用学校、院系或学生组织的旗帜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刻学校、学院及部门公章,或伪造各类公函等,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各类活动提供便利或牟取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损害学校、学院声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冒领、隐匿、毁弃、私拆或破坏他人存款、汇款(单)、邮件(单)、包裹(单)等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有跟踪,利用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博、微信等,或其他各种方式骚扰、恐吓、威胁、侮辱、诽谤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用手机、望远镜及其他各类拍照摄像设备等工具或其它手段偷拍、偷录、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将偷拍偷录的各类照片、音视频等进行传播、散布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故意向他人暴露性器官或偷窥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性骚扰、猥亵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无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利用硫酸或烧碱等化学物品、热水(汤)等伤害他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骗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借贷、办理银行卡或信用卡,或利用他人信息进行各类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财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通过仿造他人签名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各类活动提供便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上公开他人隐私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鼓动或引诱他人从事各类校园贷、网贷、兼职等,自身从中获利,并造成他人经济、人身、名誉等受损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弄虚作假,存在失信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各类学生身份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各类学生身份证件或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通过造假、伪造、虚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骗取国家、社会、学校的资助金、奖励金的,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金、奖励金的,视情节及金额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择业就业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评奖评优过程中,伪造相关证明、证书等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将各类学生身份证件等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拾捡他人物品或磁卡(如一卡通)等予以消费或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将学生医保卡转借他人使用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互联网上从事虚假刷单、虚假评价等行为而牟取经济利益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恶意拨打各类特种紧急电话或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等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其他失信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审核、讨论、决定;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当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处分决定书送达,申诉期满且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籍部门注销学籍;

(四)学院特别授权可以对学生违纪进行处理的部门,学院应出具授权书。被授权部门依照本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处理结果报送学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应以书面形式表达;

(二)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站点填写《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证明材料、违纪学生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以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学院。学院特殊授权的部门需要给学生纪律处分时,有关材料由该部门负责填报;

(三)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决定给予学生处分,由学院出具《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并送发有关部门;

(四)《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受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

2.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  其他必要内容。

(五)根据处分审批权限,由学院或学院特殊授权的部门填写《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一式两份),由学院(部)负责送达受处分学生;

(六)学院必须指定送达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一式两份)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另外需要有两名站点工作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一份由学生本人留存,一份上交学院备案;

(七)送达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一式两份)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如果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的,送达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留置在受处分学生处,并在另一份《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回执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的事实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即视为已送达;

(八)对于校外站点学生,学院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邮件签收日期为准;

(九)受处分学生确实难于联系或下落不明,或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学院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延长15日。学生申诉期间不影响处分的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自处分或复查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处分的期限与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即为处分期;处分期限从《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计算。毕业年级学生违纪应给予处分的,相应的处分期限分别为3个月和6个月。

第四十条  处分期限内,取消受处分学生获得表彰、奖励等权益。受处分以前申报的奖学金、荣誉称号等,自处分之日起时尚未正式表彰的,取消相应资格。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四十一条  处分期限截止前,受处分学生应提前向学院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应向学院提交处分解除申请,填写《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站点要对其在处分期内的表现进行调查和民主评议。学院结合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综合表现、民主评议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解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院同意解除受处分学生的处分的,应出具《学生处分解除决定书》,并将《学生处分解除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应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再次予以处分,处分期限按两次处分时限叠加计算。

第四十五条  毕业年级学生受到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有显著进步或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站点同意,学院审核,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认为确有处分必要的,学院制定补充规定,并依补充规定给予处分。补充规定是细则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包括《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登记表》《学生处分解除决定书》及学生申诉复查结论等,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数字。

第五十条  培训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实施细则(试行)》(2009版)同时废止。其它已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未尽事宜参照《东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及国家、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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