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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场规则与违纪处分的规定

编辑:刘艳   时间:2021-04-19     点击: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教育部提出的“抓考试管理,促学风建设”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院多年来对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实际情况,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参加考试的学生(以下简称考生)考场规则与违纪处分做如下规定:

一、考场规则

1、考生必须凭学生证和考试卡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2、考生入场后,必须服从监考教师安排,到指定位置就座,不得私自移动座位,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3、考生就座后将有关考试证件放到桌子右上角,以备监考教师核对。对于没有携带或丢失证件的学生不予发放试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立即返回取证或到教学办公室补办,但不延长考试时间。

4、考生参加闭卷笔试,除必要的文具外,其他与考试有关的书本、笔记、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词典、通讯工具等必须放到监考教师统一指定地点。不允许考生自带草稿纸。

5、不允许将已装订的试卷拆开。

6、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互借文具。除试卷印刷不清楚外,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回答其他问题。

7、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8、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考试结束监考教师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在座位上等待监考教师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

9、考生不得擅自缺考(如因病不能参加考试须办理缓考者,《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10、违纪,作弊考生一律停止答卷退出考场,该课程零分记,不准违纪考生或其委托人围堵访求监考教师讲情或要求从轻处理;按《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二、考场内考生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

1、课程闭卷时,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如电子词典、通讯设备等)带入考场座位或身上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手中持有试卷的考生主动与另一考生讲话,后者没做回答(不论讲话内容是否与考试相关),其主动讲话的;

4、考试时间内打手势、暗号的;

5、考试时间内窥视他人试卷者或为他人窥视其试卷提供方便的;

6、考试过程中在考试的课桌上、身体上涂写与考试相关的文字和符号的;

7、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拖延考试时间的;

8、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借文具的;

9、未经办理考试手续而擅自参加考试的;

10、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11、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3、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影响考场秩序的;

三、考场内考生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生作弊行为:

1、课程闭卷考试时,将带有字迹的纸张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垫在试卷下面或握在手中的;

2、考试过程中生之间谈话的(不论谈话内容与考试是否有关,也不论是否动笔);

3、采用各种方式为他人提供违纪、作弊,提供资料及传递信息的;

4、窥视他人试卷并在自己试卷上动笔的;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小抄的;

5、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辞典、通讯设备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7、因特殊原因经允许暂时离开考场的考生,在考城外看书或笔记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考试信息的;

8、交试卷后,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卷上动笔的(不论写什么内容);

9、参加国家统考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10、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1、参与团伙作弊的或交换试卷的;

1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3、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4、由监考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15、委托他人和受委托替考的。

四、考场内考生违纪行为与作弊行为的处理

1、对有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记,允许参加补考和重修,视情节给予行政通报批评或理;

2、对擅自缺考者,允许参加重修;

3、对有考试作弊行为1~9之一者,本次考试以“0”分记,不允许参加补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允许参加重修;

4、对有考试作弊行为10~14之一者,本次考试以“0”分记,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允许留校察看处分者可以参加重修;

5、对有考试作弊行为15者,本次考试以“0”分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作弊,受到两次警告、一次记过,一次留校察看者不授予学士学位。所有监考人员应认真铀,坚持原则,认真核准违纪、作弊事实后规定填写考生考试纪律处分通告,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立立即张贴公布(不得超过24小时)。

  
 
                                                                                  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0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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