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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04-19   来源: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东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涉及学生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对该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书面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称学院)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相关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学办公室、学籍学位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担任。

第五条  学生代表和候补学生代表由校本部和地处沈阳的站点中产生。当常任代表需回避时由候补代表接任。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所受处理或处分的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由学生本人书面填写《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申诉申请表》,连同学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文件复印件和相关材料一起,递交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作出复查结论。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2.申诉时间超出规定期限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程序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学生申诉后,将申诉申请表复印件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

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表复印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申诉复查会议。申诉复查会议应有4/5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对申诉人所申诉事由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并出席申诉复查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人、被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诉人也有权利申请他们回避。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会议程序: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介绍申诉人的申诉事由以及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的答复等相关情况;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委员对申诉人和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查,复查主要内容为:

1.  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权限、程序、依据等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2.  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是否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委员在对申诉人及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提供的材料进行充分复查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依据表决的多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1/2)意见形成申诉复查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对于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申诉人可以申请参加申诉复查会议。

第十六条  申诉人申请参加申诉复查会议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将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人。申诉人未按时出席复查会议的,申诉复查会议按照第十四条的程序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诉人参加复查会议的,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部门的代表也可以参加复查会议。申诉人和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部门的代表可以依据申诉复查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第十八条  申诉人参加申诉复查会议的,申诉复查会议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向申诉人询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推荐代表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如申诉人提出有需要回避的人员,复查会议中止,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调查更换人员后,重新召集复查会议;

(三)申诉人申诉;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委员在对申诉人及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提供的材料进行充分复查的基础上,结合双方的陈述,通过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依据表决的多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1/2)意见形成申诉复查书面意见。

第五章  申诉的复查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申诉复查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复查决定书: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可以作出建议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可以作出建议重新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送达申诉人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建议撤销、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对于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常执行。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作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且申诉人不可再申请申诉复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申诉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2009版)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培训学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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